(2017)京02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殷梦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5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梦娇,女,XXX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XXX。被申请人:赵中洋,男,XXX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梦娇与被申请人赵中洋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京02执保120号执行裁定,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殷梦娇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查封了赵中洋名下的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646985,车号为×××一辆汽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梦娇以被申请人赵中洋的仲裁请求已被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调字第0202号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梦娇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殷梦娇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中洋名下的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646985,车号为×××一辆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