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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齐栓锁与赵柒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栓锁,赵柒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406号原告:齐栓锁,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柒林,男,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齐栓锁与被告赵柒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齐栓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栓锁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栓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原告齐栓锁负担71元,退付原告齐栓锁71元。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