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荣、陈素荣、孙宝生、马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荣,陈素荣,孙宝生,马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凤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荣被执行人:陈素荣被执行人:孙宝生被执行人:马翠英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荣、陈素荣、孙宝生、马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