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2010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陈某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本市崇义镇梳妆街X小区X单元X楼X号的家中,提供场所、吸毒工具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供雷某、王某、陈某、刘某吸食,后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且民警在现场查获锡箔纸两条、“冰壶”一个以及装有透明晶体的塑料袋。经检测,上述人员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呈阳性。经检验,上述查获的锡箔纸、“冰壶”、塑料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将涉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锡箔纸两条、装有透明晶体的塑料袋一个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询问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尿检报告���、辨认笔录、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自己的住所内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锡箔纸两条、装有透明晶体的塑料袋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