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济林与林开敏、陈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济林,林开敏,陈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许济林,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开敏,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榕,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济林与被执行人林开敏、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许济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开敏、陈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9242元(包括债务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