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云诉被告襄垣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云,襄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55号原告张瑞云,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襄垣县王村镇南铺村**号,身份证号:1404231980********。委托代理人马轲,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志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襄垣县公安局,地址:襄垣县开元东街63号。法定代表人:陈雪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彦博,襄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林佩,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云诉被告襄垣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瑞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云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云负担。审判长 杨玉泉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