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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锦琼与柴忠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锦琼,柴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安锦琼,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汉口村茴条一社。被执行人柴忠梁,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汉口村茴条岔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清偿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