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锦琼与柴忠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锦琼,柴忠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安锦琼,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汉口村茴条一社。被执行人柴忠梁,男,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汉口村茴条岔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清偿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