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干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5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干,男,1995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渝0108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梁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梁干退赔被害人罗某1被盗损失8655元。原审被告人梁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干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干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梁干申请撤回上诉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梁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干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刑初4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蒋学武审 判 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 敏书 记 员 傅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