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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曲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曲民,张亮,大连中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13至16层。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璐、张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曲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民,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53年11月27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中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号*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石宝君,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曲民、张亮、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泽达丰粮油有限公司、大连中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曲民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10号楼2单元1601号房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XX**号)、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18层5号房产(产权证号:20091129**)等房产和曲民持有的中冶君和投资(大连)有限公司10%的股权等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中稽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胜利屯村莫力庙苏木粮库、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孔家窝堡村五道木粮库、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大罕村大罕粮库,依法评估拍卖了大连中稽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胜利屯村莫力庙苏木粮库、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孔家窝堡村五道木粮库、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大罕村大罕粮库,因无人竞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保留价39444327元抵偿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诉讼费959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68200元、拍卖费5800元、执行费106844元,抵债后,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771374.6元。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无需再行列入。因其本次执行标的未全部受偿,故可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崧审判员 杨 威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