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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复习与被告张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复习,张大新,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152号原告:杨复习,男,1981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张大新,男,196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沈红,女,197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复习与被告张大新、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原告杨复习与被告张大新、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延长十五日。审 判 长  谭学曾审 判 员  谢式纪人民陪审员  任登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审判长:谭学曾审判员:谢式���人民陪审员:任登山。书记员: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