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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志连与蒋连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连,蒋连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51号原告:蒋志连,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蒋泉兰,系原告的女儿。被告:蒋连平,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志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蒋连平(以下简称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屋前有一条几十年来一直畅通的道路,原告在被告屋前有一块自留地,在自留地东边与徐仁福屋后亦有一条畅通几十年的道路与被告屋前的道路相连接。该道路是不少农户上山、去菜园和接取生活水源的必经之路。现原告准备在自留地建房,故其通道尤为重要。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路围进院墙内。原告得知后,几经交涉未果,原告于2017年1月2日向村委反应,村委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进行了调解,调解时亦有村民到场提出把路留出院墙外的要求。其间不少村民反对把路围进院内的行为。镇司法办于2017年1月17日和2月16日两次调解均未达成结果。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封路,严重妨碍了原告等人的通行。原告为正常通行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房屋门前新建的院墙退进1.5米,恢复原有的道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修筑围墙占用土地阻断通行诉至本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砌筑围墙所占土地的权属尚有争议,需经有关机关处理,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志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