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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义同与邵立芬、邓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同,邵立芬,邓宝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936号原告:王义同,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潭,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立芬,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邓宝良,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王义同与被告邵立芬、邓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义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同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义同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