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冯江山、贵州掌上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江山,贵州掌上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冯江山,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贵州掌上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南苑路南侧天羿栖凤苑A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DLA7F95。法定代表人浦旭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掌上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将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江山工资报酬2653元,执行费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贵州掌上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掌上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卷、债权,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冯江山,申请执行人冯江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4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