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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民玉、张文军申请执行张跃武、张高寿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玉,张文军,张跃武,张高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91号申请人:张民玉,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人:张文军,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张跃武,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张高寿,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张民玉、张文军诉张跃武、张高寿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张跃武、张高寿停止对原告张民玉、张文军享有经营权的位于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三组下庆沟0.8亩水田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并将该土地归还原告张民玉、张文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恢复了土地的原状并归还给了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