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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钢、徐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健钢,徐朋,许涛,郭红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712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亭,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告:陈健钢,男,1974年9月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徐朋,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许涛,男,1986年8月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郭红玲,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钢、徐朋、许涛、郭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耿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