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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启发与陶葛灿、董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启发,陶葛灿,董永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284号原告:吕启发,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龙(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葛灿,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董永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启发与被告陶葛灿、董永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启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吕启发承担(已缴)。审判员  宋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