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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班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班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605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班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