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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6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丽华与李伟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华,李伟强,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丽华,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广州市番禺区,证件号码:Q221262248。被执行人:李伟强,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王娟,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执行黄丽华与李伟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记录等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可供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娟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路丹桂江南5号楼2梯303室(产权证号:27××94)的房屋一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执行条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荫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付凌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倩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