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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凤荣、张宝刚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荣,张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73号申请人:王凤荣,女,193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张宝刚,男,193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梅、李征、张晓兰等12人申请执行张力奎一案中,依据原告李梅、李征、张晓兰的申请查封了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华岩南里20楼1门403室房屋及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309楼1门202室房屋。王凤荣、张宝刚于2017年7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7月14日,王凤荣、张宝刚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王凤荣、张宝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凤荣、张宝刚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 郭 丽审 判 员 :李树杰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