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徐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徐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告徐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无财产,暂无履行给付能力,申请人提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喀证经字第244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