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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龚玲玲、陈新民、邹美新、陈智宇、陈浩宇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龚玲玲,女。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申请执行人邹美新,女。申请执行人陈智宇,男。申请执行人陈浩宇,男。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大街8号1层001室。负责人弓天云,该公司董事长。请求事项:责令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04437元。你们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履行了(2017)湘13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执行立案费40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康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