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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永学与张守财股权转让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学,张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15号申请人:陆永学,女性,汉族,1978年10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张守财,男性,汉族,1963年01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陆永学因与张守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守财的银行存款4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陈刚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永学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守财的银行存款4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陈刚以其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本案申请费505元,由被申请人张守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