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396号原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6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17、18层。法定代表人甘晓彬。委托代理人贾仕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告杜跃进,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成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杜跃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