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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啓中与杨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啓中,杨开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020号原告:黄啓中,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号*幢8-4,现住重庆市长寿区丽水菁华*幢*单元11-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45********。被告:杨开鑫,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黄啓中与被告杨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啓中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啓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啓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啓中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