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啓中与杨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啓中,杨开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020号原告:黄啓中,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兴隆路*号*幢8-4,现住重庆市长寿区丽水菁华*幢*单元11-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45********。被告:杨开鑫,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黄啓中与被告杨开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啓中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啓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啓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啓中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