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源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源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源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爱华街353号。负责人:王宏,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源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诸民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诸城市源博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944.06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