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尤保良、苏海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保良,苏海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尤保良,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执行人苏海淮,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申请尤保良与被执行人苏海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5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海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尤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61000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海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海淮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予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海淮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财产执行。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苏海淮实际居住地,了解到其居住房屋无任何产权登记,且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苏海淮未到庭。4、因被执行人苏海淮为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罚款决定,并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且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本案尚有债权110000元和���务利息未执行到位。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行踪下落,其表示不能提供,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苏海淮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尤保良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军审判员 苏建红审判员 邓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彦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