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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丹与笪晓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丹,笪晓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42号原告:朱丹,男,1934年10月10日生,住句容市。被告:笪晓苏,女,住句容市。原告朱丹与被告笪晓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朱丹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要求全部拆除句容市木材公司宿舍楼1单元101室所建雨棚。事实与理由:1单元101室所建雨棚由白色物组成,太阳照射反光刺眼,下雨响声大,影响原告朱丹睡眠,且对原告朱丹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笪晓苏是该院副院长姜波的妻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应当回避,故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句容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樊华勇审判员  黄 甦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