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宝力高与包桩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力高,包桩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86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力高,男,蒙古族,1974年9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包桩子,男,蒙古族,40岁,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胡宝力高申请执行包桩子健康权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5民初4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宝力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额给付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469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征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