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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费发云与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发云,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013号原告:费发云,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天祝县。被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负责人:刘子华,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费发云与被告甘肃省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堂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费发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发云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费发云负担。审判员  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