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运启与宗振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启,宗振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16号之一原告:杨运启,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振彦,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光(特别授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运启与被告宗振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运启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保全费1708元,由原告杨运启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