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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运启与宗振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启,宗振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16号之一原告:杨运启,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振彦,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光(特别授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运启与被告宗振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运启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保全费1708元,由原告杨运启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