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立民与人王枝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立民,王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康立民,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枝伟,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康立民与被执行人王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立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艳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