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西平县柏城镇宝严寺社区塔西居民联组与吴永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柏城镇宝严寺社区塔西居民联组,吴永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93号原告西平县柏城镇宝严寺社区塔西居民联组,住所地西平县柏城大道5巷。委托代理人寇云霞,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系该社区负责人。被告吴永娜,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西平县柏城镇宝严寺社区塔西居民联组与被告吴永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平县柏城镇宝严寺社区塔西居民联组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莹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