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更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017)云刑更899号张甫走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甫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899号罪犯张甫走,男,哈尼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甫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甫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于2015年1月9日送达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甫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甫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姣审判员 杨煜审判员 李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