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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四小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四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48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四小,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于太原市娄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2000年12月21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年9月23日减刑后释放;2016年1月4日因吸毒被娄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贰佰元,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四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四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6时许,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公安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建设路与五龙口街农业银行门口将吸毒人员段四小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段四小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十一小包(净重11.02克)。经鉴定,从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四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称量笔录及情况说明,没收毒品凭证,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阳性),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指认毒品照片,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劣迹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四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段四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四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奇林速 录 员  刘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