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与扬州市东星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朵撒妮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扬州市东星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朵撒妮鞋业有限公司,周以俊,朱善琴,周晓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79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荷花池路118号。负责人赵振忠,行长。被申请人:扬州市东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李典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付良。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市朵撒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苏中商贸城木材市场1幢1号。法定代表人周以俊,董事长。被申请人:周以俊,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朱善琴,女,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晓升,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扬州市东星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朵撒妮鞋业有限公司、周以俊、朱善琴、周晓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东星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朵撒妮鞋业有限公司、周以俊、朱善琴、周晓升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东星鞋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朵撒妮鞋业有限公司、周以俊、朱善琴、周晓升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兆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