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福与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福,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2830号原告:王玉福,男,194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荣文,兰陵天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法定代表人:赵祥龙,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昌,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会计,住兰陵县。原告王玉福与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荣文、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恒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5040元,共计65040元(利息按年利率2.1厘计算,自2013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8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妻二人系被告村的村民,于1968年在村内建民房(主房四间、过道两间,含院落),居住至2013年8月。2013年8月8日,时任村支部书记赵永宽新建村委办公室,选址选在原告的住房及周边农户的土地上,双方协商约定原告将房屋(含院落、宅基地)交由村委建办公室,村委应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待2014年秋收取承包费后支付补偿款。尔后被告村委先拆除原告的住房,在拆除后的土地上建村委办公室五间。2014年春天村委领导班子人员更换,村民赵祥龙任村委主任,是被告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至今是村委主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无钱为由推诿,至今未给付原告该款项。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赵祥龙等所有村委班子成员都是在2014年4月份被委任的,对于原告起诉的情况开始不知情,是在两个多月之前原告说这件事才知道的。现在这届村委班子没有和上一任书记交接财务账目,这个钱应该由上任书记赵永宽负责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玉福系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在村内原有住房一处。2013年,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因新建村委办公室及娱乐场所需要占用原告的房屋及院落上的土地,双方经协商,原告同意将房屋及院落交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60000元。后来因村委成员变更,一直未给付原告该款项。后经原告催要,时任村书记赵永宽、会计赵贺民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赵永宽、赵贺民亦出庭作证,证明与原告议定的上述款项应付未付。兰陵县南桥镇农业经营管理服务站出具的现金日记账、建筑业统一发票、娱乐场所整理明细等证据显示:被告已于2013年8月8日将娱乐场地基整理等事项入账,金额合计77400元,其中包含欠原告的“拆房补助”人民币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因新建村委办公室及娱乐场所需要占用原告王玉福的房屋及院落,双方经协商订立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已实际占用使用原告的房屋及院落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补偿款的义务,该义务不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免除,因此,被告以财务账目未交接为由从而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实其与被告之间有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因此,对于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的诉求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玉福补偿款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王玉福负担63元,被告兰陵县南桥镇北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