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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杨利振、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振,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杨利振,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881781。法定代表人何舜达。申请执行人杨利振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下厂大东光灯具厂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