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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刘士峰、王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刘士峰,王秀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295号原告:刘小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士峰,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王秀菊,女,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刘士峰、王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秀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对被告王秀菊的起诉。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