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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长山寺村金屯。法定代表人:姜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仲,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圣峰、姜海峰,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276元(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3826元,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12638元,由大连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6元,减半收取11913元(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众帮德宝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延光审 判 员  董 卫代理审判员  曲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