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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金丽与被告汪进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金丽,汪进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9民初618号原告:万金丽,女,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汪进卓,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原告万金丽与被告汪进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金丽与被告汪进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金丽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9年1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被告在我生下孩子后就外出打工,到年底也挣不到多少钱,靠打牌过年,孩子在5岁以前由我娘家代管,这两年由被告父母代管。之后,我与被告均外出打工,春节回来,我住在娘家,8年来我与被告一直分居,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我无数次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又怀疑我有外遇,是被告乱猜忌而已。现在我已经对这段婚姻彻底绝望,心灰意冷,我们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11年计6.6万元;3、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各人一半,夫妻共同债权2万元各人一半;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汪进卓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说我靠打麻将为生不属实,我只是偶尔跟亲戚朋友在一起玩。2017年2月我与原告还在一起生活,最长也就5个月没有见面,并不像原告说的我们长期分居。原告在外打工这些年家庭生活没有管,只给付孩子生活费。原告希望我去浙江买房,碍于我现在的经济能力有限,不能实现原告的意愿便成为原告要离婚的理由。我们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9年1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婚后原告在孩子出生不久,就外出打工,每年春节回来,按时给付孩子生活费。被告时而在外务工,时而在家照顾孩子,双方在一起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口角。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和好,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好,结婚后共同生育有一男孩,虽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是缺少沟通和信任,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金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