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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源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源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源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30420-5,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哈萝路五区物资处供应站院内四幢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德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林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共青农场河北庄管理区工人,住黑龙江省共青农场。被执行人曹某,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共青农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源均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人���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2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添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