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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彦华与郭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华,郭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华,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永娟,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彦华与被执行人郭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郭永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彦华借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彦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