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彦华与郭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华,郭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华,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永娟,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彦华与被执行人郭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郭永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彦华借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彦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