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树保、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树保,张勇,焦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树保。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翔,山东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历峰。上诉人郑树保与被上诉人张勇、焦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树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