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1民初1736号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游爱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爱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736号之一号原告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原告住所地:均为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79号绿悦科技大厦22楼。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小军,系两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青,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琴,公司职工。被告游爱萍,女,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爱萍、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保全费2494元,合计6104元,由原告江西林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淑女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人民陪审员  杜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