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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永杰、陈海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杰,陈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杰。被执行人陈海飞。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永杰与被执行人陈海飞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海飞支付执行款13323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到15000元,另查双方达成谅解,后申请人主动申请不要把被执行人加入失信名单,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