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958号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兴隆路288号三江佳苑小区1栋7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50857578C。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叶小军,男,汉族,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