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与黄永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黄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住所地:金堂县。被执行人:黄永美,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永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物业费4411.92元,案件受理费1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黄永美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黄永美于7月30日之前按照判决书判决的金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堂分公司。现和解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