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金伍与莒县碁山镇茅河社区伊家沟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伍,莒县碁山镇茅河社区伊家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555号原告:陈金伍,男。被告:莒县碁山镇茅河社区伊家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碁山镇伊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孙利轩,该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告陈金伍与被告莒县碁山镇茅河社区伊家沟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金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伍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