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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辉、崔建儒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崔建儒,马春苗,马春雷,马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辉。被执行人崔建儒。被执行人马春苗。被执行人马春雷。被执行人马建伟。赵辉与崔建儒、马春苗、马春雷、马建伟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民初1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建儒、马春苗、马春雷、马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辉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建儒、马春苗、马春雷、马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建儒、马春苗、马春雷、马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如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伟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