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阁鹏与刘洋、郭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阁鹏,刘洋,郭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独任审判员 (2017)内2224民初994号原告:张阁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突泉县突泉镇内。身份证号:×××被告:刘洋,男,26岁,汉族,教练,现住突泉县。被告:郭万鹏,男,46岁,汉族,教练,现住突泉县突泉镇恒宇驾校内。原告张阁鹏诉被告刘洋、郭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阁鹏自愿撤回对刘洋、郭万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计187.50元。审判员宋建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柳林清 来自